農業農村部再次回函農藥隱形成分的問題
8月18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在《關于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農辦法函〔2020〕14號)中強調“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從非法添加隱性成分名單上來看,不乏禁用高毒農藥、限用農藥、高活性過專利保護期產品和部分廉價農藥等。目前,比較常見的違法添加包括敵草快中添加百草枯,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藥成分等。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產品中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種類與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為假農藥。近年來,農業農村部動員部署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對農藥、肥料、種子等進行重點抽查,其中尤其注重查處非法添加農藥等違法行為。
實際上,農藥在生產過程中,大部分生產企業同一條生產線會加工多個產品。在生產前一批產品后,若對生產線清理不徹底,會導致前一產品在生產線中的殘留混到后一批農藥中,造成制劑產品中檢出其他農藥成分,也會被判做假農藥處理。比如殺鼠劑雷公藤中檢出百菌清,敵百蟲中檢出敵敵畏,功夫菊酯中檢測出高效氯氰菊酯,毒死蜱中檢出辛硫磷,吡蟲啉中檢出啶蟲脒等。
那么,檢測超過多少屬于假農藥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國內地尚未開展系統研究和立法,無相關國家、行業標準,但臺灣地區、美國和歐洲,對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的限量,均已發布并實施多年。
為規范我國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限量標準,補充完善農藥產品的質量標準中雜質含量要求,2019年4月,由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和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共同提出并組織制定的團體標準《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限量》發布,并于2019年10月正式實施。
該標準的發布實施為判定各產品所含雜質農藥成分是否合格提供了現實可操作的標準,為企業內部質量控制和市場監管提供了依據,為農藥制劑加工廠家實施生產過程中的交叉污染控制提供了可操作的設計標準和要求。有效預防農藥產品中可能混入的微量其他農藥成分對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乃至食品安全的意外危害。實施近一年,該標準也幫助多家農藥企業在假農藥判定過程中免于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