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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推進鄉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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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鄉村振興局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國婦聯
關于推進鄉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鄉振發〔202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村振興局、協作(對口)辦、教育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文化和旅游廳(局)、婦聯: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鄉村人才振興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的通知》相關要求,現就加快推進鄉村工匠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建立和完善鄉村工匠培育機制,挖掘培養一批、傳承發展一批、提升壯大一批鄉村工匠,激發廣大鄉村手工業者、傳統藝人創新創造活力,帶動鄉村特色產業發展,促進農民創業就業,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重要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廣泛發掘傳統技藝技能人才,維護和弘揚傳統技藝所蘊含的文化精髓和價值,活態傳承發展優秀傳統鄉土文化,展現新魅力、新風采,促進鄉村文化振興。
  2.服務產業就業。尊重市場規律,把握產業發展趨勢,激發鄉村工匠隊伍活力,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引導助力創業就業,打造鄉村工匠品牌,帶動群眾穩定增收,促進鄉村產業振興。
  3.弘揚工匠精神。弘揚敬業、精益、專注、創新等工匠精神內涵,營造尊重勞動、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提高鄉村技術技能人才社會地位,促進鄉村人才振興。
  4.統籌協調推進。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構建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分級負責的鄉村工匠推進機制。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形成參與廣泛、優勢互補、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5.因地因人制宜。堅持實事求是,立足本地資源、特色產業優勢,順應鄉土人才成長規律,挖掘培育鄉村各類技能人才,分類分層精準施策,激發鄉村工匠內生動力,促進技能鄉村建設。
  (三)目標任務。“十四五”期間,鄉村工匠培育、支持、評價、管理體系基本形成,鄉村振興部門統籌、多部門協同推進的鄉村工匠培育工作機制有效運行。挖掘一批傳統工藝和鄉村手工業者,認定若干技藝精湛的鄉村工匠,遴選千名鄉村工匠名師、百名鄉村工匠大師,培育一支服務鄉村振興的鄉村工匠隊伍。設立一批鄉村工匠工作站、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扶持鄉村工匠領辦創辦特色企業,打造鄉村工匠品牌。
  二、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范圍。鄉村工匠主要為縣域內從事傳統工藝和鄉村手工業,能夠扎根農村,傳承發展傳統技藝、轉化應用傳統技藝,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推動鄉村振興發展的技能人才。目前,主要從刺繡印染、紡織服飾、編織扎制、雕刻彩繪、傳統建筑、金屬鍛鑄、剪紙刻繪、陶瓷燒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飾、印刷裝裱、器具制作等領域中產生。各地可結合實際拓展認定范圍。
  (二)資格。鄉村工匠應具備以下條件:愛黨愛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德藝雙馨、個人信用記錄良好;能傳承工匠精神,從事本行業及相關產業5年以上,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帶動當地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增收效果明顯的鄉村手工業者、傳統藝人和非遺傳承人等。鄉村工匠名師原則上從鄉村工匠中產生,技藝精湛、業內有一定知名度、對技藝傳承和產業發展作出一定貢獻。鄉村工匠大師原則上從鄉村工匠名師中產生,在行業內享有盛譽、對促進傳統工藝發展振興作出突出貢獻,帶動縣域特色產業發展成效明顯。
  (三)規模。鄉村工匠、省級鄉村工匠名師規模,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國家級鄉村工匠名師、大師規模每年由國家鄉村振興局與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全國婦聯等相關部門共同商定。
  (四)程序。鄉村工匠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市縣鄉村振興部門分別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采取技能比賽、綜合評價等方式評選,公示后認定。省級鄉村工匠名師由各省(區、市)自行組織認定,報國家鄉村振興局備案。國家級鄉村工匠名師和大師由國家相關部門和各省(區、市)推薦,國家鄉村振興局組織評審復核,公示公告后認定。
  三、重點工作
  (一)挖掘鄉村工匠資源。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挖掘縣域內有傳承基礎、規模數量、市場需求、社會價值、發展前景的傳統工藝。發現一批有培養潛力的鄉村手工業者、傳統藝人,認定一批技藝精湛、帶動產業發展能力強的鄉村工匠,建立省市縣目錄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二)構建多元鄉村工匠培育機制。各地可結合實際,鼓勵支持鄉村工匠設立鄉村工匠工作站、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開展師徒傳承,傳授傳統技藝。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專項研培計劃,提升工匠技藝水平與創新能力。各行業部門要統籌各類資源,對鄉村工匠開展技藝提升、主體創辦、品牌打造、電商營銷等能力提升培訓。相關高校、職業院校要加強傳統工藝特色專業建設,開發精品課程,開展學歷和非學歷提升教育培訓,培養傳統工藝專業人才。鼓勵和支持聘請鄉村工匠名師、大師進學校、進課堂,構建傳統工藝傳承教育體系,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鄉村工匠培訓、交流,帶動更多人員參與,厚植社會基礎,提高鄉村工匠的職業認可度、影響力。
  (三)實施“雙百雙千”培育工程。“十四五”期間,全國推出百名鄉村工匠大師,鼓勵設立百個大師傳習所;遴選千名鄉村工匠名師,鼓勵設立千個名師工作室。著力打造一批技藝技能水平精湛、帶動產業就業作用明顯、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鄉村工匠名師和鄉村工匠大師隊伍。積極探索鄉村工匠特色學徒制,依托名師工作室和大師傳習所,開展師徒傳承、提升鄉村工匠技藝、創作傳統工藝精品、轉化技藝研究成果,發揮鄉村工匠領軍人才作用,傳承發展創新傳統技藝,帶動特色產業發展,穩定就業增收,為推動鄉村振興提供人才保障。
  (四)支持創辦特色企業。鼓勵各地圍繞鄉村振興戰略,打造一批“工匠園區”,結合當地實際成立鄉村工匠產業孵化基地,打造眾創空間。扶持一批基礎條件好、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就業幫扶車間、非遺工坊、婦女手工基地等轉型升級、發展壯大。培育鄉村傳統工藝龍頭企業與新型經營主體,推動縣域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鄉村工匠自主創業,領辦創辦特色企業。健全鄉村工匠創辦的經營主體與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發揮其促進就業、帶動增收的作用。
  (五)打造鄉村工匠品牌。鼓勵文化和旅游企業、相關高校、職業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等與鄉村工匠合作,傳承發展、守正創新,出精品、樹品牌。鼓勵各地通過開展技能比賽、產品展覽展示等活動,加大鄉村工匠品牌宣傳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擴大市場占有率。定期推出鄉村工匠知名品牌,講好品牌故事,提升品牌價值。
  (六)完善鄉村工匠評價體系。各地要制定適合本地發展的與鄉村工匠相關職業(工種)評價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點的鄉村工匠技能分類分級評價體系,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技能認定體系。鼓勵制定符合鄉村工匠特點的技能評價標準條件和程序,建立以實操能力為導向,實用技能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知識水平,結合業績貢獻、經濟社會效益和示范帶動作用的多層次綜合評價方式。
  四、激勵措施
  (一)支持鄉村工匠培育。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和職能,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資源作用,支持鄉村工匠培育工作。鼓勵鄉村手工業者、鄉村工匠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考核。組織動員符合條件的鄉村工匠參加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對參加教育培訓的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高校畢業生等,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支持。
  (二)扶持發展特色產業。統籌利用金融、保險、用地等產業幫扶政策,支持鄉村工匠發展特色企業。對鄉村工匠和鄉村工匠名師、大師領辦創辦的傳統工藝特色產業發展項目,經嚴格論證審批符合條件的,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公開。對鄉村工匠領辦創辦的鄉村工匠工作站、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開展師徒傳承、研習培訓、示范引導、精品創作、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特色產業項目等,按規定統籌使用東西部協作資金、定點幫扶資金等現有資金政策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規定落實就業幫扶政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出臺扶持鄉村工匠發展產業、帶動就業的支持政策。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支持鼓勵返鄉青年、職業院校畢業生、大學生、致富帶頭人等群體參加鄉村工匠技能培訓,列入鄉村工匠后備人才庫。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工匠參加職稱評審,文化和旅游部門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鄉村工匠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鄉村文化和旅游帶頭人評選范圍,婦聯可按照有關規定在進行城鄉婦女崗位先進集體(個人)評選表彰活動時對鄉村工匠適當傾斜。在全國鄉村振興職業技能大賽、巾幗創新創業大賽等比賽中設置鄉村工匠大師、名師展示環節。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工匠培育工作,將其作為鄉村人才振興重要內容,制定工作方案,統籌各方力量,落實相關工作。各級鄉村振興部門要具體組織、統籌實施鄉村工匠培育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協調鄉村工匠培育認定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日常管理監測。各級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婦聯等部門負責本領域鄉村手工業者、傳統藝人挖掘摸排和鄉村工匠組織推薦、資格審核、評選認定,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機制。成立鄉村工匠培育工作推進小組,由國家鄉村振興局牽頭,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全國婦聯等部門參加,研究鄉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協調推進鄉村工匠名師、大師評選組織、賽事舉辦、資格認定等事宜。
  (三)強化監測評估。各地鄉村振興部門要開展動態監測評估,對鄉村工匠技藝傳承、促進就業、品牌培育、帶動特色產業發展等進行評估,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嚴重違法違紀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的,不再從事技藝傳承、不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發展產業的,予以清理退出;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認定納入。健全評選監督、回避機制,確保評選過程陽光透明。引導鄉村工匠注重保護知識產權,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加強資金使用監管與績效管理,將鄉村工匠帶動發展特色產業實績作為鄉村工匠認定、評優晉級的主要依據。
  (四)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宣傳鄉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勵城鄉勞動者積極參與。策劃舉辦鄉村工匠主題宣傳活動,選樹一批鄉村工匠先進典型,傳播技能文化,弘揚工匠精神,營造良好的輿論導向和社會氛圍。
  國家鄉村振興局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國婦聯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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